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,可以向本单位申请。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,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,不对信息进行加工、统计、研究、分析或者其他处理。
属于本机关公开目录内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,除特殊情况外,本机关将予以提供。该目录以外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,本机关将依法处理。
(一)公开范围
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,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。
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,本机关不予公开。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,可以予以公开。
(二)受理机构
本机关受理网上申请、信函、电报、传真申请和当面申请。
受理机构为湖滨街道党政办,办公时间:工作日的9:00—11:30,14:30—17:00。联系电话:0571-87152745,传真:0571-87152731。电子邮箱:jinrihubin@163.com。通信地址:杭州市中河中路275-2号,邮政编码:310006。
(三)提出申请
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,应当填写《杭州市上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》(附件1)。《申请表》复制有效,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,也可在“杭州上城”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。(http://www.hzsc.gov.cn )
信函、电报、传真申请。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;申请人通过电报、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相应注明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。信函、电报、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。
申请人可以到湖滨街道信息公开指定地点(中河中路275-2号),当场提出申请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,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,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。
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,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,当面提交书面申请。
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,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、明确;若有可能,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、发布时间、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。
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,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。
(四)申请的处理
本机关收到申请后,将进行登记,并在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:

(1)属于本机关已主动公开的信息,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
(2)属于本机关尚未主动公开的信息,若可公开,则在网上相关栏目予以公开,并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若不可公开,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;
(3)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信息,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;
(4)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,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;
(5)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,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。
属于本机关公开目录内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,除特殊情况外,本机关将予以提供。该目录以外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,本机关将依法处理。
(一)公开范围
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,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。
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,本机关不予公开。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,可以予以公开。
(二)受理机构
本机关受理网上申请、信函、电报、传真申请和当面申请。
受理机构为湖滨街道党政办,办公时间:工作日的9:00—11:30,14:30—17:00。联系电话:0571-87152745,传真:0571-87152731。电子邮箱:jinrihubin@163.com。通信地址:杭州市中河中路275-2号,邮政编码:310006。
(三)提出申请
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,应当填写《杭州市上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》(附件1)。《申请表》复制有效,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,也可在“杭州上城”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。(http://www.hzsc.gov.cn )
信函、电报、传真申请。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;申请人通过电报、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相应注明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。信函、电报、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。
申请人可以到湖滨街道信息公开指定地点(中河中路275-2号),当场提出申请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,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,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。
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,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,当面提交书面申请。
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,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、明确;若有可能,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、发布时间、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。
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,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。
(四)申请的处理
本机关收到申请后,将进行登记,并在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:

(1)属于本机关已主动公开的信息,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
(2)属于本机关尚未主动公开的信息,若可公开,则在网上相关栏目予以公开,并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若不可公开,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;
(3)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信息,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;
(4)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,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;
(5)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,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。








